韩旭主任律师
上诉人青海XX公司(以下简称XX公司)因与被上诉人上海XX公司(以下简称XX公司)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,不服天津海事法院(以下简称一审法院)(2017)津72民初53号民事判决... 查看详情 >>
上诉人珠海XX公司(以下简称珠海XX公司)因与被上诉人天津XX公司、天津XX公司、XX公司、天津市XX公司、赵X、杨XX、张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,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(201... 查看详情 >>
再审申请人天津XX公司(以下简称富蕴XX)因与被申请人天津XX公司(以下简称津杰XX)、天津市XX公司(以下简称XX公司)、天津XX公司(以下简称XX公司)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... 查看详情 >>
原告代理律师:韩旭天津相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、案件事实孙某驾驶车辆与骑行电动自行车的杨某发生接触,造成车辆损坏、杨某受伤的交通事故。经交通大队认定,孙某负事故全部责任。杨某向本院提出... 查看详情 >>
一、案件事实蒋某驾驶的小客车与施某驾驶的小客车相接触,造成两车损坏及蒋某车上乘车人喻某受伤,施某车上乘车人赵某、杨某、赵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。经交通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:蒋某负... 查看详情 >>
9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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